全国人大代表、江西师范大学校长梅国平建议制定《学校安全法》保护师生安全

校园安全问题近年来一直备受关注,学生的人身安全几乎牵涉到每个家庭。今年11日起,《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》(下称《条例》)正式实施。《条例》的颁布和施行,为各地各校预防与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。

  在今年的全国“两会”上,全国人大代表、江西师范大学校长梅国平将提交《关于尽快制定国家<学校安全法>的建议》。梅国平建议,在江西省地方立法成功实践的基础上,建议由全国人大制定一部更为全面详尽、具体、针对性强的《学校安全法》,以法律特有的强制性、权威性来规范学校安全管理行为,切实保障在校师生的生命健康安全和正常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。

师生伤害事件屡发 影响校园安全稳定

  国家兴衰,系于教育。梅国平认为,教育的发展离不开学校的安全稳定。学校是亿万大、中、小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场所,在校学生多数属于未成年人,他们保护自己、抵御侵害的能力较弱,一旦受到伤害,就会造成严重后果。给学生一个洁净、幽雅、安全的学习环境,关系到每一个学生的正常学习、健康成长,关系到千千万万个家庭的幸福与安宁,关系到整个社会的长治久安,关系到教育事业的发展和科教兴国的大计。

  来自省教育厅的数据显示,我省现有各级各类学校24908所,在校学生超过1004.44万人,学生的人身安全问题,几乎牵涉到每个家庭,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也更加容易引起社会各方的关注与共鸣。

  梅国平告诉新法制报记者,学校的治安和稳定问题,历来也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关心的重点问题。近年来,由于校园周边环境复杂,校园安全保卫无法可依,造成校园盗窃案件频繁,社会人员进入校园影响教学秩序、不法分子侵入校园造成师生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,影响到学校正常工作的开展,触及社会的敏感神经。

  在校生权益保护存在立法空白

  梅国平认为,确保校园拥有良好的治安秩序,离不开健全的法制建设,要从根本上解决校园安全问题,只有通过校园安全立法,以法律特有的强制性、权威性来规范校园安全管理行为,保证校园安全管理的执法依据和执法队伍。

  然而,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明确。我国有关对在校学生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散见于《宪法》、《民法通则》、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、《义务教育法》、《教师法》等法律之中,但这些法律对在校学生合法权益保护的规定也不明确,存在立法空白。与此同时,这几部法律对在校学生人身伤害案件的归责原则、处理标准没有涉及,对学校应该履行哪些具体管理职能规定得不具体,学校是不是应有监护责任等问题社会各方面还有疑义。

  梅国平介绍,现有的法律未能完全覆盖校园,对各类伤害事故应如何补偿更缺乏具体规定,这又在另一方面无限扩大了学校的责任。由于无法可依,一旦出现学生的人身伤害事故,家长都可以把事故责任一起推给学校,而学校因为没有必要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,加上社会舆论的纵向偏见,使得学校时常处于被动地位。

  一些学生家长往往“信访不信法”,信奉“大闹大解决、小闹小解决、不闹不解决”,由此衍生成了大大小小的“校闹”事件,学校经常被折腾得苦不堪言,最后无论是否有责任都要扛起来,变成学校独自为自身的安全负责。梅国平告诉记者,这也导致现在的中小学根本就不敢组织春秋游,许多学校都尽量压缩学生的体育锻炼和课外活动,甚至是根本不敢管理学生,影响到党的教育方针的贯彻和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。

  江西立法保护学生人身安全

为了应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这一社会热点和民众关心的问题,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和解决愈演愈烈的“校闹”纠纷,2015年,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在2014年《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》立法的成功实践基础上,审议通过了《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》。

《条例》明确了学生人身伤害事件的归责原则和划分标准,强调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,并对综治、教育、司法行政、公安等部门的纠纷应急处置职责提出了相应要求。

  就在《条例》实施的当天,江西某高校一名大四男生在校外坠亡。事件发生后,这起校外事件的责任划分便成为纠纷双方最为关心的问题,也是纠纷解决最为核心的问题。

  《条例》对学校、学生或其监护人以及第三方的责任划分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,明确了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11种情形和免除责任的5种情形,这为学校在处理该起学生意外事件时提供了原则性和指导性的意见。依据《条例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:“因学生自杀、自伤等自身故意或者身体疾病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,学校已履行了教育、管理职责,且行为并无不当的,不承担责任。”

  “《条例》让这一学生人身伤害事件的善后处理在法治的轨道上得到妥善解决,既维护了各方的合法权益,破除了‘法外谋利’的潜规则,保证了校园的正常秩序,更有力推动大家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仰和信心,取得了很好的实际效果。”梅国平告诉记者。

  省委教育工委副书记、省教育厅厅长叶仁荪告诉记者,从已发生事故的善后处理来看,与以往相比,学校、学生及学生家长,依照《条例》办事的法治意识、法治思维有了明显提高。

  建议校园安全立法明确法律主体责任

  梅国平认为,实践证明,《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》为各地各校预防与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。

  梅国平建议,在江西省地方立法成功实践的基础上,建议由全国人大制定一部更为全面详尽的《学校安全法》,以法律特有的强制性、权威性来规范学校安全管理行为。

  《学校安全法》可以从法律意义上明确监护人的范围,划清学校与学生监护人的关系,明确校园安全的法律责任主体,保证校园安全管理的执法依据和执法队伍,构建形成校园安全事故法律争议解决、校园安全事故法律救济、校园安全人员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,切实保障在校师生的生命健康安全和正常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。

  同时,《学校安全法》应坚持预防与处理并重,重在预防的原则。立法规定各级主体在保障校园安全、预防校园事故的责任。将事故的预防放在重要位置,强调事故的预防是社会各方的共同责任,既详细规定学校、政府及相关部门、学生及学生监护人或抚养人等责任主体的责任,也兼顾保险机构、新闻媒体以及为学校、学生提供设备、场地、服务等单位和个人的责任;对学校在安全教育、安全管理、安全职责等方面进行详细明确的规定。

“《学校安全法》的出台将有助于提高校园的安全保障,引导学校走出因安全责任不清而导致的泥淖之中,更有助于全民特别是广大学生树立法治理念,有助于党的教育方针的贯彻和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实现。”梅国平称。

事实上,江西率先出台《条例》已经引起了全国人大的关注。219日至20日,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了《人民日报》、新华社、中央电视台等9家中央媒体专程来赣对《条例》的制定及实施情况进行了集中采访。《人民日报》以《江西立法遏制“医闹”“校闹”》为标题关注了《条例》;新华社在其播发的《江西立法遏制涉医涉校的“以闹索赔”》一文中称:“近年来,江西省人大在全国率先通过立法,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化解医患、校园安全纠纷,为地方人大立法探索出宝贵经验。”

(中国江西网-新法制报,2016311日)